CE
CE标志 是1985年以来在欧洲经济区(EEA)内出售的某些产品的强制性合格标记。 在EEA以外销售的,在EEA内制造或打算在EEA内销售的产品上也可以找到CE标志。 即使对于不熟悉欧洲经济区的人,这也使CE标志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可以识别。 从这个意义上讲,它类似于 FCC符合性声明 用于在美国销售的某些电子设备上。
CE标志是制造商声明产品符合适用的EC指令的要求。
该标记包括CE徽标,以及(如果适用)合格评定程序中涉及的认证机构的四位数标识号。
“ CE”起源于的缩写 符合欧洲标准,意思 欧洲符合性,但在相关法律中并未对此进行定义。 CE标志是欧洲经济区(内部市场)自由销售的象征。
意
自1985年以来以CE形式存在,CE标志表明制造商或进口商主张遵守适用于产品的欧盟相关法律,无论在何处生产。 制造商通过在产品上粘贴CE标记,声明其唯一责任是遵守所有获得CE标记的法律要求,以使CE标记可以在整个欧洲经济区自由移动和销售。
例如,大多数电气产品必须符合低电压指令和EMC指令。 玩具必须符合玩具安全指令。 该标记不表示EEA的制造,也不表示产品已被欧盟或其他机构批准为安全的。 欧盟的要求可能包括安全,健康和环境保护,并且,如果任何欧盟产品法规中有规定,则由认证机构或制造商根据经认证的生产质量体系进行评估。 CE标志还表明该产品符合有关“电磁兼容性”的指令 –表示该设备将按预期工作,而不会干扰任何其他设备的使用或功能。
并非所有产品都需要CE标记才能在EEA中进行交易; 仅(并允许)遵守相关指令或法规的产品类别带有CE标志。 大多数带有CE标志的产品只能在制造商进行内部生产控制的情况下投放市场(模块A;请参见下面的自我认证),而无需独立检查产品是否符合欧盟法律; ANEC警告说,除其他外,CE标志不能被视为消费者的“安全标志”。
CE标记是一种自我认证方案。 零售商有时将产品称为“ CE认证”,但该商标实际上并不表示批准。 某些类别的产品需要由独立机构进行型式试验,以确保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但CE标记本身并不表示已这样做。
需要CE标志的国家
对于欧洲经济区(EEA;欧盟的28个成员国以及EFTA国家的冰岛,挪威和列支敦士登)内的某些产品组以及瑞士和土耳其,必须具有CE标志。 在EEA内制造的产品的制造商和在其他国家制造的商品的进口商必须确保带有CE标志的商品符合标准。
截至2013年,中欧自由贸易协定(CEFTA)的国家/地区均未要求CE标志,但马其顿共和国,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已申请加入欧盟,并在其立法中采用了许多标准(加入欧盟之前,CEFTA的大多数中欧前成员国也是如此)。
CE标志基础规则
CE标志的责任在于将产品推向欧盟市场的人,即欧盟制造商,在欧盟以外生产的产品的进口商或分销商,或非欧盟制造商在欧盟的办事处。
产品制造商在上面贴有CE标记,但是必须采取某些强制性措施,才能使产品带有CE标记。 制造商必须进行合格评定,建立技术文件并签署产品领先法规规定的声明。 必须根据要求将文件提供给当局。
产品进口商必须验证欧盟以外的制造商已经采取了必要的步骤,并且可以根据要求提供文件。 进口商还应确保始终与制造商建立联系。
分销商必须能够向国家当局证明他们已经采取了适当的行动,并且必须得到制造商或进口商的确认,表明已采取了必要的措施。
如果进口商或分销商以自己的名义销售产品,则他们将承担制造商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必须具有有关产品设计和生产的足够信息,因为他们在粘贴CE标志时将承担法律责任。
粘贴标记的程序有一些规则:
- 受某些欧盟指令或提供CE标记的欧盟法规约束的产品必须先贴有CE标记,然后才能投放市场。
- 制造商必须全权负责检查其产品申请欧盟法规。
- 产品必须符合所有适用指令和法规的规定,并且已经相应执行了合格评定程序,才可以投放市场。
- 制造商起草一份欧盟合格声明或性能声明(针对建筑产品),并在产品上粘贴CE标志。
- 如果指令或法规中有规定,则授权第三方(公告机构)必须参与合格评定程序或建立生产质量体系。
- 如果在产品上贴有CE标记,则仅当它们具有不同的含义,不与CE标记重叠且不会混淆并且不会损害CE标记的可读性和可见性时,才可以带有附加标记。
由于要达到合规性可能非常复杂,因此,由认证机构提供的CE标记合格性评估在从设计验证到技术文件的建立到欧盟合格声明的整个CE标记过程中都至关重要。
自我认证
根据产品的风险等级,由制造商或授权代表决定产品是否符合所有CE标记要求,并在产品上粘贴CE标记。 如果产品的风险最小,则可以由制造商进行自我认证,并声明其符合性并在其自己的产品上贴上CE标志。 为了进行自我认证,制造商必须做以下几件事:
- 1.决定产品是否需要带有CE标记,并且产品是否适用于多个指令,则必须遵守所有这些指令。
- 2.从产品指令调用的模块中选择合格评定程序。 合格评定程序有几个模块,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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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模块A –内部生产控制。
- 模块B. – EC型式检验。
- 模块C –符合类型。
- 模块D. –生产质量保证。
- 模块E –产品质量保证。
- 模块F –产品验证。
- 模块G –单位验证。
- 模块H –全面的质量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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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通常会询问有关产品的问题,以对风险等级进行分类,然后参考“合格评定程序”图表。 这显示了制造商可以用来验证产品并粘贴CE标记的所有可接受的选项。
被认为风险更大的产品必须由指定机构独立认证。 该组织已由成员国提名,并已收到欧洲委员会的通知。 这些指定机构充当测试实验室并执行上述指令中列出的步骤,然后确定产品是否通过。 制造商可以在欧盟任何成员国中选择自己的指定机构,但应独立于制造商和私营部门组织或政府机构。
实际上,自我认证过程包括以下阶段:
阶段1:确定适用的指令
第一步是确定产品是否需要带有CE标志。 并非所有产品都必须带有CE标记,只有属于至少一项需要CE标记的行业指令范围内的产品才可以带有CE标记。 有20多个要求CE标记的行业产品指令,这些指令涵盖但不限于电气设备,机器,医疗设备,玩具,压力设备,PPE,无线设备和建筑产品等产品。
确定可能适用的指令多于一个,涉及一项简单的工作,即阅读每个指令的范围,以确定适用于产品的指令(以下低压指令范围的示例)。 如果产品不属于任何部门指令的范围,则该产品无需带有CE标记(实际上,不能带有CE标记)。
低压指令(2006/95 / EC)
第1条规定了指令范围 “除附件二中列出的设备和现象外,任何设计用于交流额定电压为50至1000 V,直流额定电压为75至1500 V的设备。”
第2阶段:确定指令的适用要求
根据产品的分类及其预期用途,每个指令的合格证明方法略有不同。 每个指令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都有一些“基本要求”。
证明已满足这些基本要求的最佳方法是满足适用的“统一标准”的要求,尽管标准的使用通常是自愿的,但前提是假定符合基本要求。 可以通过在欧盟委员会网站上搜索“官方期刊”,或访问由欧盟委员会和EFTA与欧洲标准化组织建立的“新方法”网站,来确定统一的标准。
阶段3:确定合适的整合途径
尽管该过程始终是一个自我声明过程,但是根据产品的指令和分类,存在各种符合性的“证明途径”。 某些产品(例如侵入性医疗设备或火灾报警器和灭火器系统)可能在某种程度上对授权的第三方或“指定机构”的参与具有强制性要求。
认证途径包括:
- 制造商对产品的评估。
- 制造商对产品的评估,另外要求由第三方进行强制性工厂生产控制审核。
- 第三方进行的评估(例如EC型式试验),要求由第三方进行强制性工厂生产控制审核。
阶段4:产品合格性评估
确立所有要求后,需要评估产品是否符合指令的基本要求。 这通常涉及评估和/或测试,并且可能包括对产品是否符合步骤2中确定的统一标准的评估。
阶段5:编译技术文档
与产品或产品范围相关的技术文档(通常称为技术文件)需要进行编译。 此信息应涵盖与合格性有关的每个方面,并且可能包括产品设计,开发和制造的详细信息。
技术文档通常包括:
- 技术说明
- 图纸,电路图和照片
- 材料清单
- 规范以及所用的关键组件和材料的欧盟符合性声明
- 任何设计计算的细节
- 测试报告和/或评估
- 说明
- 欧盟符合性声明
- 技术文档可以以任何格式(即纸质或电子格式)提供,并且必须在制造最后一个单元后保存长达10年的时间,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位于欧洲经济区(EEA)。
阶段6:声明并贴上CE标志
当制造商,进口商或授权代表确信其产品符合适用的指令时,必须填写欧盟符合性声明,或者对于根据机械指令部分完成的机械,则必须填写ECU合并声明。
声明的要求略有不同,但至少包括:
- 制造商名称和地址
- 产品详细信息(型号,说明和序列号(如适用))
- 已应用的适用部门指令和标准清单
- 声明该产品符合所有相关要求的声明
- 负责人的签名,姓名和职务
- 声明签署的日期
- EEA内部授权代表的详细信息(如适用)
- 其他指令/标准的特定要求
- 在所有情况下,除了PPE指令外,所有指令都可以在一个声明中声明。
- 完成欧盟符合性声明后,最后一步是在产品上粘贴CE标志。 完成此操作后,就可以满足将产品合法投放到EEA市场的CE标记要求。
安全问题的目的。
欧盟符合性声明
欧盟符合性声明必须包括:制造商的详细信息(名称和地址等); 产品符合的基本特征; 任何欧洲标准和性能数据; 如果相关,指定机构的识别号; 以及代表该组织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签名。
产品组
需要CE标记的指令会影响以下产品组:
- 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不包括手术器械)
- 燃烧气体燃料的器具
- 旨在载人的索道设施
- 建筑产品
- 能源相关产品的生态设计
- 电磁兼容性
- 用于潜在爆炸性环境中的设备和防护系统
- 民用炸药
- 热水锅炉
-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
- 升降机
- 低电压
- 机械产品
- 测量仪器
- 医疗器械
- 环境中的噪音排放
- 非自动衡器
- 个人保护设备
- 压力设备
- 烟火
- 无线电和电信终端设备
- 休闲工艺品
- 限制在电气和电子设备中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 2
- 玩具安全
- 简单压力容器
相互认可的合格评定
欧盟与美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和以色列等其他国家/地区之间有许多“相互认可的合格评定协议”。 因此,现在在这些国家/地区的许多产品上都获得了CE标志。 日本有自己的标记,称为技术合格标记。
瑞士和土耳其(不是欧洲经济区的成员)也要求产品带有CE标志,以证明其符合性。
CE标志的特征
- CE标志必须由制造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根据其法律格式在产品上可见,清晰,可持久地粘贴。
- 当制造商在产品上贴上CE标记时,这意味着它符合适用于其产品的所有指令中的所有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
- 例如,对于机器,机械指令适用,但通常也适用:
- 低压指令
- EMC指令
- 有时还有其他指令或规定,例如ATEX指令
- 有时还有其他法律要求。
- 例如,对于机器,机械指令适用,但通常也适用:
当机器制造商贴上CE标志时,它会参与并保证对产品进行所有测试,评估和评估,以符合CE的所有要求。 全部产品 适用于其产品的指令。
- 93年68月22日的理事会指令1993/87 / EEC引入了CE标记,该指令修改了指令404/88 / EEC(简单压力容器),378/89 / EEC(玩具安全),106/89 / EEC(建筑产品) ),336/89 / EEC(电磁兼容性),392/89 / EEC(机械),686/90 / EEC(个人防护设备),384/90 / EEC(非自动称重仪器),385/90 / EEC (有源植入式医疗设备),396/91 / EEC(燃烧气体燃料的设备),263/92 / EEC(电信终端设备),42/73 / EEC(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燃烧的新型热水锅炉)和23 / XNUMX / EEC(为在特定电压范围内使用而设计的电气设备)
- CE标志的尺寸必须至少为5 mm,如果必须扩大比例的话
- 如果产品的外观和工艺不允许在产品本身上粘贴CE标记,则必须在产品包装或随附文件上粘贴CE标记
- 如果指令要求认证机构参与合格评定程序,则其标识号必须位于CE徽标的后面。 这是在公告机构的责任下完成的。
E标记
不要与估计的信号混淆。
关于机动车及其相关零件,欧洲经委会“e 标记”或“E 标记”,而不是使用CE徽标。 与CE徽标相反,UNECE标记不是自我认证的。 请勿将其与食品标签上的估计标记混淆。
滥用
欧盟委员会知道,CE标记与其他认证标记一样被滥用。 CE标记有时贴在不符合法律要求和条件的产品上,或者贴在不需要的产品上。 在一个案例中,据报道:“中国制造商提交精心设计的电气产品以获取合格性测试报告,但随后在生产中移除了不必要的组件以降低成本”。 对27种充电器进行的测试发现,所有XNUMX个具有良好名称的合法品牌充电器均符合安全标准,但没有品牌或名称的充电器都符合安全标准。 标记; 不合规的设备实际上潜在地不可靠且危险,存在电气和火灾隐患。
在某些情况下,产品符合适用的要求,但商标本身的形式,尺寸或比例未在法律中规定。
家用插头插座
指令2006/95 / EC(“低压”指令)明确排除(除其他事项外) 家用插头插座 联盟指令未涵盖这些内容,因此不得带有CE标记。 与其他司法管辖区一样,在整个欧盟范围内, 家用插头插座 遵守国家法规。 尽管如此,在家用插头和插座(尤其是所谓的“通用插座”)上仍可以发现CE标志的非法使用。
中国出口
据称与CE标记非常相似的徽标代表 中国出口 因为一些中国制造商将其应用于他们的产品。 但是,欧盟委员会表示这是一个误解。 该问题于2008年在欧洲议会上提出。欧盟委员会答复说,它没有意识到任何“中国出口”商标的存在,并认为在产品上不正确使用CE标记与对商标的错误描述无关符号,尽管两种做法都发生过。 它已经启动了将CE标志注册为共同体集体商标的程序,并且正在与中国当局进行讨论,以确保遵守欧洲法规。
法律影响
有适当的机制可以确保在产品上正确粘贴CE标记。 与欧盟委员会合作,控制带有CE标志的产品是成员国政府的责任。 如果怀疑滥用CE标志或对产品的安全性有疑问,公民可以与国家市场监督部门联系。
假冒CE标志的适用程序,措施和制裁措施视各自成员国的国家行政和刑法法规而有所不同。 根据犯罪的严重程度,经济经营者可能被处以罚款,在某些情况下还可能被判入狱。 但是,如果不认为该产品具有迫在眉睫的安全风险,则可以在迫使其将产品退出市场之前,让制造商有机会确保该产品符合适用的法规。